常年期第三十主日 (甲年) — 谁爱就相遇天主


 

玛22:34-40


生在公元前几年的著名拉比希列曾说:「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!这就是法律的全部,其他的只是注释。」而与耶稣同时期,来自亚历山大里亚的犹太人斐洛则总括法律为爱主爱人。那么,耶稣的教导有何新颖之处?

这条最大的诫命共有两个部分:第一部分是天主的爱,这必须具备三种本能:全心、全灵和全意。

首先,必须要以毫无贰心(即整个心神)来爱天主。今天教会内一些信徒满全了所有宗教习俗,却同时崇拜著他们的银行户口、社会地位、荣誉头衔、事业、权力和欲望。他们确实有著「分神的心」;他们并没有按照耶稣所要求的以全心去爱。 

在这一整生(全灵),信徒必须乐意牺牲一切(金钱、名利、情感束缚和权利),甚至不负自己的信仰,有勇舍身殉道。爱天主并相信祂一如既往,可以带领人做出选择和英勇的牺牲。

全意,即使是理性方面也是天主的爱的一部分。情感不能成为诫命的对象。然而那些对徒劳无益感兴趣的人、耗费更多时间进行无谓争辩的人、八挂名人而不是研读圣言的人、漠视当今的神学和道德问题的人、不探究自己信仰的动机的人,都甚少潜心于天主的爱。

耶稣陈述了甚么是最大的诫命后,更指出那就是第一条诫命。祂作出这样的说明是为了带出与之相似的第二条诫命:「你应当爱近人,如你自己。」(玛22:39)从这里起新颖之说更为明显。希列以消极的方式述说,而耶稣却以积极的方式向门徒说:「对待他人如同对待你自己一样,你就有法律和先知。」

结论就是:「全部法律和先知,都系于这两条诫命。」应该以此作为评估每条规则的标准。所有法律都是美善的,若然它表达出爱;否则应反对摒弃它,因为它们是人民利益的障碍。

后来,保禄和随后的新约作者均简化这两条诫命为一条——爱人。保禄提醒我们:「因为全部法律总括在这句话内:『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』。」(迦5:14)爱不加害于人,所以爱就是法律的满全。(罗13:8-10)

我们知道何谓爱人,尽管要把这爱如何具体化地表现出来常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。而我们又如何爱天主呢?耶稣的神从来没有为自己祈求过甚么。祂全心全意为人服务,甚至弯下腰来为他们洗脚,并要求我们作同样的事,正如若望所说:「既然天主这样爱了我们,我们也应该彼此相爱。」(若一4:11)因为对人的爱仍是对天主的爱,因人是由天主的肖像而造成。(创1:27)




摘自Fr. Fernando Armellini SCJ的原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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